一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市政、公用事业行政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研究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及目标并组织实施。 二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(含开发小区)道路、排水、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、管理工作,负责审批办理施工报建手续,核发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》。
三、参与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、城建项目选址及重点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方案论证工作;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核、预结算编制及招投标等工作,并按工程建设规范组织实施。
四、参与县城(平山街道)建筑工程报建审核及竣工验收,按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工作。
五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道路、排水、路灯等设施的正常维护管理,按照年度经费预算和设施养护标准做好日常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。 六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临时占道及挖掘道路的审批和管理,核发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》和《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》。
七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排水管理工作,核发《排水许可证》。 八、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设置的各种标语、广告牌(含灯饰广告)悬挂的审批和管理。 九、负责惠东文化广场、西枝江公园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修维护。
十、负责城市道路、排水、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行政处罚管理,制止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。
十一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档案资料的收集、保存、查询、利用和开发。
十二、完成县委、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|